来自成都的林女士万万没想到,一次善意的帮助,几年后却让他背负巨额债务而伤心不已。 2014年10月21日,林女士是一段友谊之外的借贷关系的经纪人。亲戚杨某需要资金周转,同事李某想借出资金赚取利息。由于实际借款人杨某当时不在外地,无法立即开具欠条,林女士后悔多年:以自己的名义代为开具欠条。他坚信这只是一个临时措施,认为等杨回来签下真正的欠条就可以解决。然而,尽管亲戚签了欠条,最终林女士还是因为亲戚未能全额还清债务而上了被告席。他承认自己“只是写一张欠条”,但在法庭上被指控“只是做了一个小事”。女士还记得很清楚。林老师当时的想法。关于贷款,他记得贷款人提出的时候由于要开借条,亲戚杨某在外地,无法立即开具,李某就让林女士帮忙写借条,以缓解母亲的后顾之忧,杨某又要求写借条。林女士觉得,这只是朋友之间的简单努力,资金直接转给了杨某,他是角色中的“临时替代者”。 “借款人:林**2014年10月21日”欠条的签名行上清楚地写着他的名字。 ▲ 林女士向李先生开欠条四个月后,2015年2月23日,贷款实际使用人杨先生签署了一份补充欠条,明确写明“李*今天借了20万元”。银行对账单明确显示,这笔贷款直接到了杨女士的账户上,而林女士自始至终没有处理过一分钱。 ▲ 杨某向李某提交的欠条将在未来三年内正常履行。出于熟人的义气,林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部分利息,并仔细记下利息每次传输的 st 周期。转折点出现在2017年底,杨开始停止支付利息。经多次致电无果,贷款人于2019年2月收到了杨某的本金10万元,但剩余的10万元本金和利息尚未收回。 2023年,李某提出申诉,要求林女士和杨女士走到一起。直到此时,女士的信念依然坚定。林先生表示自己不会承担责任——“我只是写了欠条,钱并没有经过我的手。”庭审期间,法院认定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时,杨某并未出庭。突然成为被告的林女士泪流满面。他辩称,他不是本案的被告,不应该承担付款责任。他只能算是知情的第三方。他认为债务人是杨某的亲戚,他只是充当两人之间的介绍人。由于李未能成功杨某将钱转给杨某后及时开具借条,并代杨给李某开具借条。但真正的借款人事后已经向李某开出了欠条,所以他不应该负责还款。林女士称,亲戚杨某在开第二张欠条时,向李某要回欠条,但对方称欠条已被撕毁。而且,在随后的沟通中,李某也在录音中多次亲口承认:“这是借的钱”、“绝对不是你”(林女士称,银行记录上明确显示付款人是杨某。对此,记者联系了李某和杨某。李某表示,部分欠款尚未收到。至于剩下的部分,他不愿回应,而杨某则拒绝置评。因为这笔钱还没有进入林女士的账户,她是否应该向李某和杨某联系呢?林女士开具的“欠条”显示借款人为“林”,这表明林女士与李某已达成民间借贷协议。虽然被告杨某在林女士开具欠条后又开具了另一张“欠条”,但第二张“欠条”尚未体现杨某同意向林女士欠欠条。对方并没有履行向她交付的义务,而是根据杨某的资金要求,直接将钱转入杨某的账户,欠条是在稍后时间开具的。林女士辩称,她是“认可者”,作为一个完全有能力签署欠条的人。欠条的标题应清晰; 2准确(如姓名、身份证号码等); 3、贷款金额必须注明清楚,包括大小写形式; 4、利息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,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的四倍; 5、付款期限必须具体、明确; 6、违约责任条款(也可约定保证条款)可选; 7。借款人必须亲自签名并按指纹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规定,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。您还应该注意这些风险:标题中使用“IOU”而不是“IOU”,注明“今天借用”而不是“今天借用”,以避免术语歧义;若约定还款期限,则为自到期日起3年;没有约定的,自主张权利之日起3年,最长不超过20年;注明贷款目的(如“营业额”),非法目的(如赌博)将使欠条无效。此外,请务必澄清您是以借款人、担保人还是见证人的身份签字。不同的身份承担完全不同的法律责任。签署欠条时,最好在姓名后注明您的身份,如“借款人”、“见证人”或“担保人”,以避免您的损失。唱出含糊不清的表达方式。如果您实际上只是作为见证人,您应该清楚地标明“见证人”一词,否则您很可能会被识别为共同借款人。红星新闻记者戴佳佳主编:张菊发言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